(2017)黑04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38号申请人于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何某,女,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杰(第三人)名下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存款11,200,000.00元,申请人于占河提供名下中国银行鹤岗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存款11,200,000.00元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杰名下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存款11,200,000.00元。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冻结申请人于占河名下中国银行鹤岗分行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存款11,200,000.00元。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翟世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