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官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55号被执行人王官保,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河津市城区办西王村人,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王官保罚金10000元、应在2013年6月15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王官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官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