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联合、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于联合,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朝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于联合,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于联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于联合,该公司董事长。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联合、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平顶山市常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文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