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石、方方、彭方源、王荣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石,方方,彭方源,王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173号湘雅园商住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石,男,1986年3月9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小河区。被执行人方方,女,1986年3月14日生,满族,住本市小河区。被执行人彭方源,男,1986年2月12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王荣芬,女,1964年12月9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石、方方、彭方源、王荣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石、方方、彭方源、王荣芬归还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38119.44元(2015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随本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8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6元、执行费517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石、方方、彭方源、王荣芬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