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艳与车逗逗、王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车逗逗,王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82号原告:王艳,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车逗逗,女,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王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王艳与被告车逗逗、王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 判 长 谭启刚审 判 员 崔国梁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乔鑫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