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振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海,李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7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海,男,1961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振兴,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文海与被执行人李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64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开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