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487号原告:侯某,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森,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