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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1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靳淑华和孟凡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淑华,孟凡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淑华,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孟凡恺,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孟凡恺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