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孟颖与甘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孟颖,甘立波,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人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13号原告:宋孟颖,女,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甘立波,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人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28号附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1NEXP。原告宋孟颖与被告甘立波、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人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孟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孟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