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金进与曾传富、赖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进,曾传富,赖宇飞,陈信聪,陈荣,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041号原告曾金进,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杨红山、林康烈,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曾传富,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赖宇飞,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三陈信聪,男,汉族,l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四陈荣,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五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5栋l03。负责人魏永宏。以上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继新,系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被告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刘超,系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负责人朱学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金进诉被告曾传富、赖宇飞、陈信聪、陈荣、深圳市一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金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赔偿金额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颍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