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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游正占、黄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游正占,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黄桂花,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游正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游兴孝,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游正理,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2000元为限。因被申请人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游正占、黄桂花、游正乐、游兴孝、游正理、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