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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吕耀军、徐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耀军,徐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吕耀军,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徐树良,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吕耀军与徐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50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耀军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树良支付货款70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树良银行存款仅有0.02元,无车辆、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树良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4个,案件标的117481.86元,均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结案。申请执行人吕耀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树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