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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洁与赵子龙、范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洁,赵子龙,范译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306号申请人:白洁,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赵子龙,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范译文,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申请人白洁诉被申请人赵子龙、范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子龙、范译文位于阜阳市经济开发区“名仕豪园”小区257幢房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洁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子龙、范译文位于阜阳市经济开发区“名仕豪园”小区257幢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