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县鲁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县鲁牛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70号原告: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刘丈村。法定代表人姚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录,公司员工。被告:曹县鲁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岛北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俊英,总经理。原告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县鲁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县鲁牛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