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刘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刘健明,窦志顺,许毓辉,李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南新城玉龙北路66号。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健明,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窦志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许毓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珠丹,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刘健明、窦志顺、许毓辉、李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窦志顺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账户有存款;许毓辉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刘健明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账户有存款;李珠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健明、窦志顺、许毓辉、李珠丹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97.7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