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俊杰、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俊杰,鲁某,鲁雪良,余国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余俊杰,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法定代理人:余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鲁某,男,200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鲁雪良,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余国娇,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俊杰与被执行人鲁某、鲁雪良、余国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鲁某正在服刑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264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