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雪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858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雪松,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孙雪松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处罚孙雪松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并对孙雪松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孙雪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孙雪松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464元,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3464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