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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乾超与刘里符周继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乾超,潘久国,周继兵,刘里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乾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令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久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里符,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谭乾超因与被上诉人潘久国、周继兵、刘里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乾超以与潘久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乾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乾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上诉人谭乾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善进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