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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风琴与被执行人冯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风琴,冯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贺风琴,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川县城北新街区阳光小区。被执行人冯张宝,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川县生产资料公司4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贺风琴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冯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万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贺风琴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