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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珍荣、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珍荣,李建林,谢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林珍荣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珍豪帝佳建材销售中心业主,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78年10月7号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福旺轩建材销售中心业主,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谢梅花女,1978年5月6号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珍荣与被执行人李建林、谢梅花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林、谢梅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