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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王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882号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平秀,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被告:王举文,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下两镇。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江县众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