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泽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泽平,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平,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福星惠誉福星城3期22栋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5层5号。负责人:叶永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泽平、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福星惠誉福星城3期22栋综合楼,但实际经营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璐瑜路424号昊宇大厦5楼,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惠安县,故��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福星惠誉福星城3期22栋综合楼。故武汉市江汉辖区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