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齐高娃、张满都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齐高娃,张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089号原告:刘建国,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齐高娃,女,蒙古族,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满都拉,男,蒙古族,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建国与被告齐高娃、张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按原告刘建国向本院提供被告齐高娃、张满都拉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且向原告刘建国释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齐高娃、张满都拉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刘建国未能向本院重新提供,导致无法向被告齐高娃、张满都拉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不符合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刘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