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海芹与王福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芹,王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海芹,曾用名方海琴,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福有,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海芹与被执行人王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有查找不到,其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房产一处,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宇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时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