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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诉陈仲德绑架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仲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更1076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罪犯陈仲德,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仲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仲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提出(2017)沪司狱南减15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薛某、储某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某、代理检察员周某,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仲德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仲德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仲德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仲德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学习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还款计划、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材料。罪犯陈仲德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绑架未成年人勒索赎金,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属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犯罪从严对象。缴纳罚金只有人民币1,050元,该犯2015年8月已获减刑,对这类未履行财产刑的重案罪犯应严格控制减刑,延长间隔期,暂缓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仲德自被减刑后,仍能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给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表示要:“积极参加劳动,以辛勤劳动的汗水洗涮灵魂深处的污垢,重新做人”。该犯在服刑中,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严重违纪扣分情况发生;学习认真,积极参加“三项”教育活动;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等司法行政奖励。同时查明,该犯月均大帐消费一般,上次减刑后至今履行罚金人民币200元。该犯左眼视神经萎缩,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仲德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罪犯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学习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还款计划、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仲德自减刑以来,仍能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基本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但该犯未能进一步控制自己的大帐消费,积极履行罚金刑。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犯的减刑要从严掌握。故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仲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家培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