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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金峰,赵露露,张燕芳,乐起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566215-6,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1幢一层4号。负责人:李苏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峰,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赵露露,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燕芳,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乐起榕,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峰、赵露露、张燕芳、乐起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申请撤销对金峰、赵露露、张燕芳、乐起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89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