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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玉芬与王显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芬,王显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芬,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显书,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陈玉芬申请执行王显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显书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显书所有的银行存款1448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