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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薛廷亮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廷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65号罪犯薛廷亮,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原任安阳矿务局总医院院长,后任河南省安阳县医疗机构管理中心主任(正处级)。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廷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薛廷亮所退赃款8万元,由收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未退赃款8万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薛廷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范巧霞,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张素华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朱某、刘某1、刘某2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上半年,薛廷亮利用其担任安阳矿务局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供药商杨年成、河南恒嘉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杨耀军现金1万元及15万元,为结算货款、设备招标中谋取利益。薛廷亮后退内黄县人民检察院4万元,审理中,退法院4万元。2017年1月6日退赃8万元。罪犯薛廷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6月、1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朱某、刘某1、刘某2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廷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廷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杨彦浩人民审判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