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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矫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2126号原告:矫某,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矫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矫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矫某承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