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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代风与杨海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838号代风,住所地甘州区大满镇什信村五社,联系方式153XX****XX。杨海龙,所在地甘州区龙渠乡三清湾村三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风与被执行人杨海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