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登榜与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042号原告:朱登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盛红,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方书法,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朱登榜诉被告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登榜承担。审判员 石大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