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士芳与徐继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芳,徐继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141号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继荣,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芳诉被告徐继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士芳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士芳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士芳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