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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胡正刚与谢涛、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刚,谢涛,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398号原告:胡正刚,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经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谢涛,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樱花大厦A单元7层A-703号。法定代表人:陈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负责人:夏昌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原告胡正刚诉被告谢涛、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正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刚撤诉。本案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原告胡正刚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