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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县联社与杨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88号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7578482-7。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杨小华,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申请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中江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杨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江信用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小华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川××宝马740黑色小型轿车一辆进行异地查封,并指定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信用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小华名下的号牌号码为川××宝马740黑色小型轿车一辆进行异地查封。查封期间由德阳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借、使用、毁损等。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开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