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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叶清本、周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叶清本,周礼丽,黄奇意,王英,黄建忠,黄清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82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崇德路新世纪豪园三期C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6507856B。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清本,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周礼丽,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奇意,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英,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长兴路288号宝龙城市,被告:黄建忠,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清红,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叶清本、周礼丽、黄奇意、王英、黄建忠、黄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01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减为50元,又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