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与被执行人张建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与被执行人张建军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张建军住房公积金31000元,剩余58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永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