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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时磊、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磊,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时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源耀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区(安兴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龙大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李纪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时磊与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