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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郁志娟、华文元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志娟,华文元,宋涛,娄可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志娟,女,1971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06年12月,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0年9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曾因犯赌博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0月被该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6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华文元,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08年3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宋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016年6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曾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娄可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2015年2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曾因赌博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郁志娟、华文元、宋涛、娄可金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郁志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华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娄可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郁志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志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郁志娟、原审被告人华文元、宋涛、娄可金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郁志娟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志娟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7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刘红霞代理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