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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秀伟诉被告班永华、毛保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秀伟,班永华,毛保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1民初472号原告毛秀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大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61号。被告班永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大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0号。被告毛保全,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大南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55号。委托代理人黄瑞虎,男,汉族,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秀伟诉被告班永华、毛保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秀伟、被告班永华、被告毛保全委托代理人黄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秀伟诉称,2015年9月,被告班永华与毛保全发生争执,致班永华受伤,其所养的羊无人放牧。后毛保全、大南庄村委干部找到原告,让原告给班永华放羊,放羊工钱每天100元,由毛保全承担。原告从2015年9月25日接收班永华大小羊28只,共放羊409天。毛秀伟多次找二被告及村委要求被告班永华收回自己的羊,并给付放羊工钱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班永华、毛保全给付原告放羊工钱40900元及支出的放羊成本2000元。被告班永华辩称,2015年9月24日,我被毛保全打伤后,只能在家养伤,我也不知道羊谁放,后来才知道由原告一直代放,其中我的羊死伤10来个。2016年11月12日,原告将我的羊卖掉,我只有三亩田,如何生活,请法院判决。被告毛保全辩称,其他没有异议,对放羊的天数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班永华在毛保全机收后的玉米地里放羊,二被告因此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打架并致班永华受伤。后班永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9月25日毛保全找到毛秀伟,让其代为放羊。期间因毛秀伟想收割玉米,将羊送回毛保全家。经村委会干部协调,毛保全与毛秀伟达成协议,由毛秀伟继续代为放羊,放羊工资每天100元。之后在毛秀伟放羊期间,毛秀伟因腰疼、妻子外出打工等原因,多次向村委会提出不想继续放羊了,但毛保全不接手。班永华住院回家后,治保主任杜振华及时去班永华家,要求其将羊接回,但班永华以与毛保全的官司没了结、羊的数量不对、没时间放羊为由,拒绝接收羊。后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协调,班永华的羊群继续由毛秀伟代放。2016年11月12日,毛秀伟将自己的羊和班永华的羊一同出售。上述事实,有定襄县受禄乡大南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班永华受伤住院后,毛保全与班永华口头约定由毛秀伟代为放羊,工资为每天100元。毛秀伟按约代为放羊,毛保全应按照约定支付毛秀伟工资。原告诉请放羊工资按照实际放羊时间409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被告毛保全辩称,认可放羊工资每天100元,但放羊天数409天太长,其仅承担班永华误工期间90天的合理费用。山西嘉信司法鉴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班永华误工期为90日,本案中侵权人毛保全应当支付毛秀伟在该期间内的放羊工资。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超过误工期的放羊工资,为班永华人为扩大的损失,应由班永华自行承担,侵权人毛保全依法不承担责任。因此,对被告毛保全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毛保全依法应支付毛秀伟放羊工资9000元,超过误工期的放羊工资由班永华负担。原告诉请放羊期间支出放羊成本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毛秀伟在放羊期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饲料费、医药费等费用,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10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班永华和毛保全各自负担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保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秀伟放羊工资9500元;被告班永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秀伟放羊工资3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被告班永华负担671.83元,被告毛保全负担200.67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在人民陪审员  武翠娈人民陪审员  闫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