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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邓件洪、黄代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件洪,黄代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91号之一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车城汽车超市正二层A2-07。法定代表人:晏亚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72683,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59880,特别代理。被告:邓件洪,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黄代英,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件洪、黄代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罗永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猩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