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邓件洪、黄代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件洪,黄代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91号之一原告:贵州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车城汽车超市正二层A2-07。法定代表人:晏亚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进,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172683,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59880,特别代理。被告:邓件洪,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黄代英,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件洪、黄代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华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审 判 长 张 彪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罗永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猩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