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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正荣与张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荣,张永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774号原告:曹正荣,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70********,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五社**号。被告:张永仕,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67********,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七社。原告曹正荣与被告张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曹正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雪梅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