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伟金、朱滚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金,朱滚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程伟金。被执行人朱滚水。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程伟金申请朱滚水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39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滚水应支付申请人程伟金案款24000.0元,承担执行费26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滚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