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世涛与深圳市安鑫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世涛,深圳市安鑫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风格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涛,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鑫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滨大道海语西湾花园1栋商铺半地下层A21,组织机构代码069275387。法定代表人:方程。原审被告:深圳风格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8242K。法定代表人:孙世涛。上诉人孙世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鑫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风格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深圳风格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锦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