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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志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董志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政府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志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融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民初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