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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庆与畅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畅宏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畅宏伟,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庆因与被上诉畅宏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金新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闫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