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侯柱美、黄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柱美,黄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侯柱美,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黄世兵,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柱美与被执行人黄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世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世兵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