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与周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周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建雄,系该行行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昆阳大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56604502。委托代理人张晓娜,北京恒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洪梅,女,汉族,1977年3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周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