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因殴打村民靳民于2014年10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上网追逃于2017年3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新埭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7年4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4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告郭某某、靳某、靳某某、靳某1与被告人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判决石某赔偿上述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814.35元。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石某不服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石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申请人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兰考县人民于2016年8月29日、2017年2月17日先后两次对石某做出报告财产令,石某拒不报告财产。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石某决定罚款2000元。被告人石某外出打工,经法院查询打工期间有打工收入,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被告人石某在2017年3月29日被平湖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石某将88947.35元交至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靳某将该款领走。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石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移交)、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仪封乡派出所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书、兰考县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判决书送达回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邮寄送达证明材料、罚款决定书、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谅解书、兰考县法院财产查询反馈表、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靳某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审判制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被刑事拘留后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