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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贤贵、唐海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贤贵,唐海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文贤贵,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海琳,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文贤贵与唐海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海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贤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海琳的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2015)叠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唐海琳应履行的本金及利息。经过其他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海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