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安荣与刘永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荣,刘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荣,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刘永欢,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荣与被执行人刘永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